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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润滑油公司成功维护合法经营权益

时间:2018-03-28 来源:浏览量: 打印 字号:


2018年03月23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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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15”前夕,润滑油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武汉中化长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化)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长城”二字,停止使用与“长城润滑油”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同时在行业媒体刊登判决内容,消除影响。

    2013年至2014年,市场上大量出现武汉中化生产的外包装与长城润滑油产品包装近似的产品,其包装上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长城”二字,整体上引导消费者将其误认为长城润滑油产品。随着此类产品在全国范围销售,各地经销商纷纷反映市场受到严重侵扰,销量受到影响。针对这一恶劣态势,润滑油有限公司决定对侵权事宜进行处理。

    武汉中化是在武汉地方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在2014年将仿冒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于此,润滑油有限公司决定采用先使对方专利权无效,再提起民事诉讼的策略。

    2015年至2016年,公司先后对武汉中化的170公斤、16公斤包装外观设计提起无效申请。经过两年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对以上两个专利做出全部无效的宣告决定,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扫清障碍。润滑油有限公司立即在全国重点地区对当地销售武汉中化长城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取证,并针对其侵权行为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润滑油有限公司胜诉,要求武汉中化更改企业名称及包装装潢,在行业媒体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15万元人民币。

    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于温州中院对案件本身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仅仅赔偿15万元无法有效震慑类似的不良行为,就赔偿问题提起上诉。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武汉中化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润滑油有限公司在通过诉讼保护合法经营权益上积极探索,形成了胜例,对于打击同类侵权行为具有示范意义。(胡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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